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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注意!私自从事营业货运,车险可能不赔!

2023年7月,张某为名下所有的一辆五菱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2023年11月,张某驾驶该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奔驰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查勘员现场查勘发现,张某驾驶的面包车车厢贴有“货拉拉”字标,且车内载有大量封箱货物,再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客车,经过查勘员的询问调查,张某在事故发生前有多笔货物运营订单。保险公司遂以张某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对该起事故予以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张某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拒赔处理。

【原创】(天津分公司) 以案说险:注意!私自从事营业货运,车险可能不赔!

2024-03-08